2012年7月30日,某时报报导了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环保”)利用在行业内的背景,长期围标,谋取暴利。该报导被多家媒体转载,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就此问题,我公司再次正式声明如下:
(一)山东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2010年7月,山东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正大”)拟对其发电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设备。中矿环保、山东同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能源”)、山东星河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测控”)等5家企业参与投标,中矿环保中标。事后,新泰市政府收到投诉反映新泰正大采用自行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新泰正大宣告此次招标无效。
2010年9月,山东新泰委托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信招标”)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中矿环保、同方能源、星河测控等8家企业参与投标。齐信招标是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是国内资质级别最高、类别最全的招标机构之一。在两次招标过程中新泰正大均对各投标方进行了考察,由于中矿环保煤泥管道输送系统的技术成熟、项目业绩多且运行良好,其他投标公司的技术方案或过往业绩均与中矿环保有较大差距,故两次均选择了中矿环保。
1、星河测控
(1)星河测控参与新泰正大项目第二次投标的《授权委托书》,证实星河测控在第一次投标环节中的授权代表为其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并非中矿环保济南代表处的任某;
(2)2010年9月12日,根据星河测控在新泰正大项目第二次投标环节中向新泰正大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该授权书明确:星河测控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授权陈某某为全权代表,参加新泰正大项目的谈判工作,全权处理谈判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因此,星河测控参与新泰正大项目投标的授权代表并非中矿环保济南代表处任某。
2、同方能源
(1)根据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公司机读档案信息查询资料,同方能源为中青国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其设立至今不存在新汶矿业集团参股的情形;根据中青国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亦不存在新汶矿业集团参股的情形。新汶矿业集团仅是同方能源的大客户之一,并非中矿环保的济南办事处;
(2)同方能源于2010年7月10日、2010年9月13日,分别对新泰正大及齐信招标出具《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均为同方能源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授权其公司市场项目经理陈某代表同方能源全权处理新泰正大项目的投标工作,即同方能源的授权代表均为公司市场项目经理陈某,并非中矿环保综合部客服办员工王某。
综上所述,新泰正大第一次因采用自行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废标。新泰正大看好中矿环保技术成熟、项目业绩多且运行良好的煤泥管道输送系统,故两次招标均选择中矿环保。经核查,在新泰正大项目的招标中,星河测控和同方能源的授权代表分别为陈某某和陈某,并非中矿环保员工。新泰正大以及齐信招标确认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围标或串通投标情形。
(二)神华上湾电厂项目
神华上湾电厂项目的招标单位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神华集团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国际”),神华国际为神华集团内部的专业招标公司,拥有国内最高级别的招标资质。由于上述项目标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神华集团两级纪委均参与了此次招标。
2009年8月,通过参与竞标,中矿环保成功获得上湾电厂项目。根据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长水”)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中水长未参与神华上湾电厂项目的投标,因此,也不存在其在投标时“围标被发现,罚款100万元”的情形。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中矿环保与中水长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华能吉林白山电厂项目
2009年8月,华能吉林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建设白山煤矸石电厂并公开招标。参与投标方为中矿环保、中水长及江苏维瑞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维瑞公司”)。维瑞公司中标,后存在投诉并废标。该项目暂停至今仍未启动。
(四)哈尔滨气化厂项目
2010年,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龙化”)中拟建设煤泥输送系统项目,并由中煤集团下属的专业招标公司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招标。该项目招标经历了前后两次。
第一次招标中,投标单位有5家。中标单位为牡丹江巨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存在投诉而项目业主需一定时间了解调研相关情况而废标。第二次招标中,投标单位有6家,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两个投标环节均有中水长及徐州矿源浓浆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矿源”)两家公司参与投标。
1、徐州矿源
(1)徐州矿源成立于2004年,是由自然人张某某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物料储运设备的制造。张某某原为中矿环保员工,2002年9月即从中矿环保离职,其离职后因涉嫌侵害中矿环保商业秘密,中矿环保于2006年起诉徐州矿源和张某某,后双方调解结案。除诉讼调解涉及的对中矿环保的赔偿外,徐州矿源及张某某与中矿环保无任何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每年给徐州矿源50万元的陪标费和300万元制造零部件订单”的情形。
(2)目前,徐州矿源与中矿环保为业务上的竞争对手,徐州矿源参与哈气化厂项目投标系因业主方看好其焦渣输送项目而邀请其参与项目投标,并非应中矿环保邀请而参与投标;
综上所述,关于徐州矿源与中矿环保进行串通投标的关键事实主张即中矿环保“每年给徐州矿源50万元陪标费和300万元制造零部件订单”并不属实,中矿环保在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与其他投标方串通进行投标的情形。
经核查,媒体报导中所称“中矿环保利用行业内的背景,长期围标,谋取暴利”与事实不符,中矿环保在业务活动中不存在围标的情形。
最后,我公司再次强调:凡事先未经双方的实际调查采访而发布的,与本公司真实的运作和经营状况严重失实;诽谤、诋毁我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名誉;影响公司发展和日常经营的报导,我公司将不排除对发布报导的单位或组织以及协助散播不实报导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责任方承担。
特此声明!
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